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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7-22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周藝 王璇) 兒子兒媳出面買房並登記,離婚時卻引發房屋產權糾紛,父母站出來聲稱房屋實際是委托兒子購買,父母才是房屋的真正買受人,到底孰是孰非?近日,花都區法院和廣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了父母確認為房屋實際買受人的要求。
  夫妻離婚引發爭房案
  楊軍和吳雨(均化名)於2005年登記結婚,2012年11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同年12月,楊軍的父母向花都區法院提起訴訟,將兒子和前兒媳列為被告。原來,這起糾紛因為一套房子引發。
  早在2003年,楊軍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訂購書》,約定購買新華鎮一套房子。當天,楊軍以自己名義支付定金2000元,幾日後又以其名義支付定金8000元。同年6月,楊軍與吳雨同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銀行向楊軍、吳雨發放貸款20餘萬元用於支付房屋的房款。
  房屋權屬備案登記顯示,權屬人為楊軍、吳雨。但楊軍、吳雨至今未辦理和領取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屋目前尚在按揭抵押中,每月供樓款由楊軍父母繼續支付。
  房子到底由誰購買
  就在二人離婚不久,楊軍的父母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受人為楊軍父母,並要求房產公司將買受人變更在楊軍父母名下。其父母稱,實際上,是由二老委托兒子代為辦理購房手續,房屋的首期房款是由二老交給兒子代為辦理購房,之後的購房款也是由二老支付,楊軍夫婦沒有支付一分錢。為此,二老提供了借條、2003年家庭收支賬簿、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及擔保合同公證書、其父親的工商銀行住房公積金取款憑證等多份證據。
  楊軍對父母訴稱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予以認可。吳雨則稱,房屋是由楊軍、吳雨購買,首期樓款由楊軍、吳雨共同支付,每月供樓款由楊軍負責支付,其負責家庭其他開支。對此,吳雨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楊軍不予確認。
  父母證據不足敗訴
  花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二老提供一系列證據證明房屋全部房款由其支付,楊軍對此無異議,吳雨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二老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房屋的買受人為楊軍、吳雨,根據《廣州市花都區房地產產權情況表》顯示,備案登記的權屬人為楊軍,共有權人為吳雨,且涉案房屋現尚在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花都支行按揭抵押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二老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的買受人為他們,並請求房產公司將涉案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為二老,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於是駁回二老申請。
  之後,二老又提起上訴,稱合同署上楊軍和吳雨的名字,是楊軍偷偷所為。楊軍、吳雨利用房屋買賣合同到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揭手續,純粹是為了每月提取住房的公積金挪作自己使用。
  廣州市中院認為,二老稱涉案房屋是其委托楊軍購買,其上述主張僅得到楊軍的確認,並無得到吳雨的認可,二老與楊軍之間為親子關係,三者之間具有利害關係,故僅憑楊軍的自認並不足以證明二老關於楊軍受二老的委托購買涉案房屋的主張,二老對其該主張負有進一步舉證證明的義務。二老並無提供其委托楊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銀行按揭相關事宜的授權材料,故對此不予採信。
  而二老也沒有出具證明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作出過約定,至於二老在購房中有無出資,屬債權債務關係,要求確認其為買受人依據不足。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委托購房應完善手續
  近年來關於近親屬之間為爭奪房屋對薄公堂的越來越多,因房屋價值較大,涉及的交易安全問題較多,建議相關的手續由當事人親自出面完成,即使委托親屬購房,也應完善相關的委托手續,如辦理公證等。
    (原標題:是父子合謀還是兒媳爭產?離婚糾紛引發離奇房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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